来源时间为:2026-04-02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政府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分工情况等。
2.政策文件:本机关发布的政策文件及解读。
3.计划总结:本机关年度工作要点、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信息。
4.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及公务员招考及录用信息。
5.资金信息: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信息。
6.建议提案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等
7.应急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格式
生命周期
关键词
发布文号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单位代码、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组成,各部分号码用“-”相连,其结构为:区域及部门编号-分类号-信息生成年份-流水号,总长度为18位字符。
2.信息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指信息的责任者。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4.发文日期。产生日期是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要以一种所有人都能识别的格式出现,并且它能被计算机软件所解释。日期格式应符合ISO8601〔W3CDTF〕规范,并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5.信息格式。指信息的记录类型,包括文本、图表、照片和影音等。
6.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其中公众认同的俗语至少标注1个。
7.发布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三)公开形式。
1.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
2.《黄山市人民政府公报》;
3.新闻发布会;
4.“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微信公众号;
5.现场查阅点:
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号(市政府附属楼三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559-2355861。
6.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号(市政府附属楼三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245200;
联系电话:0559-2355861;
传真号码:0559-2355867。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等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更正申请等,可以参看本指南的“五、监督和权利救济途径”。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收信人名称请注明“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并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通信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号市政府附属楼三楼黄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452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59-2355861。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传真号码:0559-2355867
4.网页申请。请登录黄山市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4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核实。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 自2021年1月1日起,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将按照和规定,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五)答复时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可以不予公开和不予处理范围(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说明: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法定程序解密后的信息,可由发文机关予以公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说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外,不得公开。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说明:内部事务信息强调的是信息所涉事务的内部性,即内部管理信息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的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信息,对于此类信






推荐:
